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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时间: 2017年12月22日 作者: 来源: 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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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树立全民节水意识,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我县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精神,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

(一)对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

对居民生活用水户实施阶梯水价的范围是:县城城区内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

结合我县实际,以年度水量作为计量周期,设计安排居民生活阶梯水价为3级,级差比为1:1.5:3。

第一阶梯户每年用水量不超过144 立方米(含144立方米),每立方米水价为2.50元;

第二阶梯户每年用水量在145 - 216 立方米之间(含216立方米),每立方米水价为3.75元;

第三阶梯户每年用水量超过216 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7.50元。

以年度作为居民生活阶梯水价计量缴费周期,4人及以下为居民家庭基本用水户;居民家庭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一阶梯用水量基数年增加36立方米。

对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执行;新装“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以安装当月至年底时间作为一个计量周期,居民年度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价的分档标准的,年度不结转。

(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按照居民阶梯水价的一级、二级平均价格确定,执行2.70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学校和幼儿园用水、养老机构用水、社区办公用水、物业服务用水、部队营房用水、宗教场所用水。

(三)非居民用水价格

将公用水(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业及服务业用水统一调整为非居民用水,执行4.00元/立方米。

(四)特业用水价格

特业用水价格执行7.00元/立方米。

特业用水范围:洗浴业(含普通浴池)、水上娱乐场所、游泳馆、洗车业。

二、调整城区水资源费标准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格〔2013〕304号)文件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最低控制标准提高到不低于全县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60%,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居民用水1.5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2.40元/立方米;特业用水4.20元/立方米。

三、其他事项

(一)实施低收入群体的水价政策。为确保我县城区低保户不因实施居民阶梯水价而增加经济负担,县政府决定对低保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制度。

(二)水价调整后,供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四、调价时间

调整后的水价及水资源收费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东发改字〔2007〕12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东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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