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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东丰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东丰县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东丰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文号:东政办发〔2017〕62号
  • 主题词:

(东政办发〔2017〕62号)

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东丰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东丰县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东丰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东丰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东丰县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东丰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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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社会保险扩面
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4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要求,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法治公正,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行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县政府负责主导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合力开展工作。
  (二)部门协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共同开展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确保实效。县人社局做为牵头部门负责将专项行动任务进行分解,县政府负责督导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工作开展及时、保质、有效。
  二、工作目标
  对在我县工商注册登记,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保缴费的企业(特别是医药、房地产、汽车零部件制造等行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餐饮服务行业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快递服务业、中介机构等新业态行业企业)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力争做到用人单位应参尽参、应保尽保。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重点,通过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罚款,并可以按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划拨。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更好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建鸿?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员:崔维平? 县人社局局长
     张瑞新? 县财政局局长?
     郑文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宏发? 县国税局局长?
     刘瑞春? 县地税局局长?
     孙立强? 县教育局局长?
     王? 琦? 县住建局局长?
     魏振波? 县公安局政委?
     王清丽? 县工会主席?
     赵云龙? 县社保局局长?
     滕国忠? 中国人民银行东丰县支行行长?
     李义明? 东丰镇党委书记?
     孙义杰? 大兴镇党委书记?
     姜? 深? 拉拉河镇党委书记?
     王兴福? 猴石镇党委书记?
     付吉东? 杨木林镇党委书记?
     孙鸿志? 小四平镇党委书记?
     姜英坤? 横道河镇党委书记?
     田? 宏? 大阳镇党委书记?
     李玉鹏? 南屯基镇党委书记?
     方? 勇? 三合乡党委书记?
     张岩峰? 二龙山乡党委书记?
     刘? 磊? 黄河镇党委书记?
     高? 远? 沙河镇党委书记?
     刘红权? 那丹伯镇党委书记?
     吕文彪? 县法院副院长?
     车? 迅? 县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指定具体负责单位对违法用人单位采取参保告知、账户查询、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法律诉讼、联合惩戒等措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局长崔维平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部门联动工作程序职责,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统一调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并定期督查。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
  专项行动期间,县社保局和县医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依托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机制,对用人单位信息全面摸底;县人社局要依托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开展行政执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对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0月10日—10月30日)
  此次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采取县政府主导和各相关部门配合的方式进行,从2017年10月10日开始到2018年6月末结束。县政府召开专门动员会议,安排部署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解读,广泛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主动缴费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7年11月1日—2018年5月31日)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缴税、银行开户等情况,县社保局和县医保中心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吉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8号)精神,与上述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数据进行比对、筛查、整理,对疑似未参保企业的信息通过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工资表等资料,获取用人单位有关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数据信息。县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组,对全县已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执法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未参保的违法用人单位,及时告知违法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如不履行参保义务,将移送县人社局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2.对告知后逾期仍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县社保局、县医保中心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填报《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移送事项调查报告、取证资料等相关资料,并负责移送至县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经审核确认后,县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予以立案,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事项的县社保局和县医保中心,对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相关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3.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未参保用人单位,县人社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13号),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同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法实施惩戒。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30日)
  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专项行动报告并及时上报。县人社局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给予安排;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保护企业软环境为由,自行制定执法标准,干扰行政执法行动;建立常态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工作机制,每年根据全县扩面征缴重点工作任务和联合执法工作重点安排,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二)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成员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密切协同,定期交流情况,形成合力推进工作;定期将惩戒信息向县社保局和医疗保险中心反馈。
  (三)健全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各成员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按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吉工商联字〔2016〕5号)要求,依法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融资授信限制、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获得相关荣誉、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相关惩戒措施。
  (四)定期跟踪督导,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定期督导机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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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开展社会保险基金
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47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用人单位应参尽参,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决定在全县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县政府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合力开展工作。
  (二)部门协作。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软办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协助县社保局和县医保中心,共同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确保实效。县社保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县政府将专项行动效果纳入目标考核,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四)依法稽核。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章,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要按照本方案以及中介机构行业规范,严守工作纪律,保证稽核行为合法合规,就稽核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委托方负责,做到程序合法、方式合法、处理合法、结果合法。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通过对参保单位开展专项行动,增强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缴费基数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规范缴费申报核定工作,督促县社保局和县医保中心加强对缴费申报事项的审核,强化数据核查比对,重点解决参保人员范围不全、缴费基数不实以及其他少报、瞒报、漏报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夯实参保缴费基数,解决基金征缴存量问题,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三、工作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规章依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2.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严肃处理。
  3.《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三)政策依据
  1.《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2.《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32622—2016)。
  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
  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00〕27号)。
  6.《关于加强与税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吉社保联〔2015〕2号)。
  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吉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8号)。
  8.《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
  9.《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3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吉社保监字〔2017〕1号)。
  1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更好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建鸿?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员:崔维平? 县人社局局长
     张瑞新? 县财政局局长
     郑文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宏发? 县国税局局长
     刘瑞春? 县地税局局长
     张金义? 县软办主任
     赵云龙? 县社保局局长
     吕文彪? 县法院副院长?
     车? 迅? 县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统筹部署,指定具体负责单位对参保单位进行数据核查对比、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法律诉讼、联合惩戒等。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局长赵云龙任办公室主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部门联动工作程序和职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统一调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并定期督查,形成工作机制。
  县医保中心要协同县社保局开展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县社保局和县医保中心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实时了解稽核动态;县人社局要强化执法力度,对恶意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要重点监察;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对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结果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二)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中介机构协同工作机制。为更好的开展专项行动,县政府将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缴费基数稽核工作。中介机构在工作中要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险种的缴费基数进行一次性稽核,做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稽核全覆盖。
县社保局作为开展专项行动的稽核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要采取以中介机构稽核为主、自主稽核与中介机构所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稽核人员重点负责督导和抽查。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依托全民参保登记机制、社会保险与税务部门扩面征缴联动机制,实现各相关部门间和政府间信息数据动态交换共享,建立稽核数据信息动态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数据质量、使用效率及安全性,实现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信息数据持续更新。
  五、工作任务
  (一)专项行动采取实地稽核方式进行,重点稽核2014—2016年度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应参未参,应缴未缴等问题。实地稽核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户数、人数要达到100%,实现全覆盖。对2014—2016年度稽核核增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缴。主要稽核:
  1.用人单位的参保人数。核实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查找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和“应保未保”问题。
  2.用人单位的工资支出总额。查阅用人单位劳动工资台账、劳动工资报表、财务账等反映工资支出的资料。
  3.单位职工的个人收入。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并与财务会计凭证中的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进行核对。
  (二)县社保局和县医保中心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0月10日—10月30日)
  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项行动部署动员会,进行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7年11月1日—2018年3月31日)。
  1.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个险种全面开展缴费基数一次性稽核,统一确定工资总额。县社保局和县医保中心要将参保单位进行全面梳理,确定稽核任务,制定稽核计划。
  2.县社保局要按照政府公开招投标采购要求,在中介机构资格库中通过招标确定中介机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3.县社保局和县医保中心要按照要求,通过中介机构核定数据,建立稽核工作台账,按月将稽核户数、人数、核增缴费基数金额和补缴金额等情况进行上报,及时清收补缴金额。
  (三)总结阶段(2018年4月1日—4月30日)。
  县社保局和县医保中心要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对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系统评估验收和总结。要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完善工作机制。同时,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效作出评估,实行末位淘汰。对弄虚作假、稽核不到位、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机构要提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取消其入围资格。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重要基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稽核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坚决纠正瞒报、漏报和少报行为,督促约束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参保缴费,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核尽核,应收尽收。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常态化工作机制,每年视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密切协同,定期交流情况,共享信息资源,形成合力推进工作。要确保专项行动经费按时落实到位。
  (三)健全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将稽核过程中发现的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纳入当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稽核中发现瞒报、漏报缴费基数或职工人数等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勒令整改,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进行诚信约谈,并从欠费之日起依法对其加收滞纳金,县社保局将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报请县人社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媒体曝光。对拒不执行的用人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成员部门要实行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失信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限制或禁止其注册新公司、获取从业任职资格、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乘坐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努力营造用人单位“诚信申报、依法缴费”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环境。
  (四)定期跟踪督导,强化考核约束。县政府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加强调度、督导,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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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专项行动方案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47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2016〕13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工作要求,为规范企业依法缴费行为,保障基金平稳运行,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扩面征缴工作实际,摸清欠费底数,找准问题,理清思路,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路径和具体方法,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欠费清收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围绕我县欠费企业类型、企业经营状况、欠费时间、欠费额度、欠费周期等情况,明晰突出问题及成因,着力化解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主要问题及矛盾,明确工作推进目标方向,研究实施正确有效的方法措施。
  二、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参保企业依法缴费行为。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动态比对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盘活地方存量资源,推动保费征缴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杜绝企业恶意新增欠费。清收历史欠费总额要达到2017年7月末欠费总额的70%以上,力争做到清收全部欠费。
  三、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期限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履行账户查询、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程序。
  四、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为更好的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曾海洋? 县长
  副组长:王建鸿?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孙立强? 县教育局局长
      王? 琦? 县住建局局长
      崔维平? 县人社局局长
      赵云龙? 县社保局局长
      张瑞新? 县财政局局长
      郑文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宏发? 县国税局局长
      刘瑞春? 县地税局局长
      王清丽? 县工会主席
      滕国忠? 中国人民银行东丰县支行行长
      魏振波? 县公安局政委
      吕文彪? 县法院副院长?
      车? 迅? 县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并指定具体负责单位对欠费企业采取缴费告知、账户查询、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法律诉讼、联合惩戒等措施。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局长赵云龙任办公室主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政府领导包保欠费企业工作方案和部门联动工作程序,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统一调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并定期督查。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二)专项行动期间,县社保局要实时了解企业欠费动态,并依托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欠费企业工资发放、缴纳税款、医保、公积金等生产经营情况;县人社局要强化执法力度,对恶意欠费的企业重点监察;各相关部门按照领导小组总体部署对拒不缴费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0月30日)
  此次专项行动由县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配合的方式进行,从2017年10月开始本方案下发后,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解读,广泛深入宣传养老保险清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敦促欠费企业及时补缴,营造良好的依法缴费社会氛围。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7年11月1日—2018年2月28日)
  1.调查摸底。县社保局负责核准本地参保单位欠费数额,整理欠费信息,建立欠费台账。
  2.重点排查。由县社保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基本养老保险清欠专项行动工作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吉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8号)要求,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欠费企业进行专项清查。重点清查欠费企业工资发放、纳税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公积金缴费情况进行比对梳理,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安排,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欠费周期内能够发放工资、缴纳税收、缴纳医疗保险费或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有缴费能力参保企业,作为重点清欠对象必须限时补缴,同时必须按照足额缴纳当期保费;以上四项均未兑现,且经核实存在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视为暂无能力缴费企业,企业可依法申请暂缓缴纳历史欠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但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当期保费;用人单位存在经营困难,半数或半数以上职工停工、放假或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发放职工工资(含生活费),濒临破产的,视为无能力缴费企业,作为跟踪关注对象。
  3. 查询划拨。对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在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后仍未缴费的,县社保局依法对其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按照《关于做好查询划拨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35号)启动查询划拨程序,整理准确完整的材料信息,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划拨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强制划拨。
  4.行政执法。对有能力缴费但拒不缴费的企业,县社保局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按照《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填报《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移送事项调查报告、取证资料等相关资料移送至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经审核确认后,县劳动监察部门予以立案,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事项的县社保局。对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县社保局。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欠费单位,县社保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3号)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同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通报各成员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5.跟踪巩固。动态更新企业欠费信息,跟踪欠费企业补缴情况及当期缴费情况,对缓缴协议到期的欠费企业及时跟踪督促其及时补费。
  (三)总结阶段(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31日)
  专项行动结束后,县社保局对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上报相关数据。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密切跟踪分析欠费发展趋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做好清欠工作,专项行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给予安排;县政府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细化专项行动任务,着力解决任务不明、衔接不畅等问题。实行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制,包保重点欠费企业,通过一对一清欠方式,确保欠费及时清收,做到“一企一策”。特别是针对去产能欠费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奖补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养老保险欠费。各部门不得以保护企业软环境为由,干扰行政部门依法清欠工作,务必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实现应收尽收。要建立常态化欠费清收工作机制,每年视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二)明确部门责任,细化征缴措施。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明确措施安排和职责分工,由县人社局、县社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医保中心组成清欠队伍,对欠费企业进行联合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协同开展工作。要依法行政,依法清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三)创新工作方式,加强联合惩戒。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渠道,加大欠费清收力度,合理制定清收计划,严格执行欠费清收工作流程,依法规范经办、杜绝违规操作。实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努力营造“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按照《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吉工商联字〔2016〕5号)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实行年薪制及享受奖金等福利待遇,企业资金应当依法优先用于偿还欠缴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缴费拒不缴费的企业,县社保局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县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局停办其他相关业务、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媒体曝光、法律诉讼,企业违规行为纳入当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企业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四)定期跟踪调度,实现动态管理。要建立分析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累计欠费增长情况,加强对欠费增长形势的预判,县社保局对清欠工作及时总结梳理,上报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确保工作开展全面、保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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